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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建学校医院须为“绿色建筑”
提要:19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等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青岛市部分民用建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中包括学校、医院、2万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等项目。19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关于部分民用建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标准的通知》。
19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等三部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青岛市部分民用建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中包括学校、医院、2万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等项目。据悉,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评价指标达到135条。
19日,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发《关于部分民用建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标准的通知》。通知要求,青岛市部分民用建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中,蓝色硅谷、红岛经济区、西海岸新区所有新建及处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的民用建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全市范围内的新建及处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政府机关办公建筑;由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建筑,主要包括: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社区服务中心、社会福利设施等;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由政府投资集中兴建、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主要包括: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同时,建设单位应将绿色建筑的相关要求列入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设计单位应当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如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规范的,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单位应编制绿色施工方案,并在开展绿色施工时,鼓励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实施分类管理和再利用,提高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绿色建筑运行要求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据悉,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获得评价标识的项目,可根据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在监管环节,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和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未按照规定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的项目,不予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关键字:绿色建筑,建筑节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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